2019年10月20日,苏某、王某(卖方、甲方)、某服务部(居间方)以及徐某、闻某(买方、乙方)共同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苏某、王某将其名下某房产以237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徐某、闻某。
合同第七条载明签订合同后即视为中介成功,居间方有权向甲乙双方分别收取本合同价1%的服务佣金,居间方通知支付之日起10天之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如中途有变更或违(毁)约,佣金不作调整或退还,尚未支付的仍需按合同约定各自支付佣金。次日,王某与某服务部共同出具了一份关于中介费的说明,载明:某房产成交后的佣金为壹万贰仟元,待交易完成贷款银行通过审核后付中介费。该说明由王某、某服务部的经营者许某签字并加盖某服务部的公章。后房屋买卖双方未实际履行买卖合同,苏某、王某也未支付中介费,某服务部将苏某、王某诉至张家港法院。审理中,王某与某服务部均确认因买方毁约导致案涉房屋交易未完成。
法院经审理认为,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本案中,原告已促成两被告与他人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应当获得相应的居间报酬。合同载明签订合同后即视中介成功,居间方有权收取合同价1%的服务佣金,但根据双方另行出具的说明,明确中介佣金为12000元且同时约定交易完成贷款银行通过审核支付,即表明该中介佣金12000元为房屋买卖交易完成且贷款银行通过审核情况下的居间报酬数额。因涉案房产未完成交易,原告无法就包括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交付、银行贷款办理等后续附随义务提供完整的居间服务,故原告主张的居间报酬应予以减少,法院结合原告实际提供的居间服务内容、效果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酌情认定被告向原告支付中介费4000元。(路宁 金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