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新威公司委托苏鑫公司建造其一期、二期的厂房,双方签订了《新建厂房工程合同书》,在招标答疑中,新威公司要求彩钢板指定选用上海宝钢产品。随后,苏鑫公司将厂房屋面的钢结构部分分包给了苏劲公司,由苏劲公司负责。
2015年7月,新威公司航拍时发现自家厂房顶锈迹斑斑,于是其询问了苏劲公司彩钢板是否是为宝钢产,苏劲公司立即提供了彩钢板的“产品质量证明书”立证自己使用的彩钢板为宝钢产。2017年11月,新威公司携带着“产品质量证明书”至上海宝钢厂查询,却发现自家厂房上的彩钢板根本不是上海宝钢的产品。
为此,新威公司将苏鑫公司与苏劲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苏鑫公司与苏劲公司赔偿其损失或者更换其屋面。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判决,认定两被告赔偿原告彩钢板差价损失46万元及维修费用35万元。新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维持原判。
为确定彩钢板是否为宝钢产,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共同采样,确定4块样板,并交由上海宝钢厂进行认定,最后经上海宝钢厂检测,4块样板均不是其生产。基于这一检测结果,应新威公司的申请,法院委托鉴定公司就涉案屋面彩钢板质量问题出具修复方案。勘查现场时,鉴定公司方发现新威公司早已自行对于屋顶的彩钢板进行了修复。
法院进一步调查方发现,2017年,新威公司因彩钢板生锈问题委托了鸿鲲公司进行了维修,并约定了质保期为5年;2018年,新威公司还将屋顶交给了一光伏发电公司用于太阳能发电,要求该公司对于屋顶进行维修并未支付任何维修费用。同时,根据市场上宝钢同等规格产品长期使用的经验来看,宝钢同等规格的彩涂产品在定期维护的前提下,一般可使用7-10 年左右。
鉴于苏鑫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是考虑到新威公司已经就厂房进行了防腐维修及除锈补漏、覆盖光伏的处理,客观上没有修复必要,另外也考虑了涉案工程屋面彩钢板的实际使用年限,已经达到宝钢板的正常使用寿命,法院认为再进行修复的鉴定既不经济也不必要,由苏鑫公司承担赔偿新威公司损失的违约责任更为适宜,于是认定苏鑫公司应当赔偿新威公司两种彩钢板之间的差价损失46万元及对应的利息损失。
就维修费用问题,考虑到涉案厂房在新威公司维修时实际已经超过定期维护下的正常使用年限的客观情况,新威公司进行维修的行为延长了涉案彩钢板的使用周期,新威公司自身也是受益者,维修费用由原被告分担为宜,故酌定苏鑫公司赔偿新威公司维修费用35万元。同时,因苏劲公司系分包人,故其就苏鑫公司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张凌云 刘琼 金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