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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期:第0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1-05

美容引发过敏 维权获赔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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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消费者刘女士向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她在某美容店做了美容项目后,皮肤出现过敏问题,随后与美容店自行协商但未协商一致,希望市场监管部门能帮忙调解,协商赔偿事项。

    市场监管工作人员接诉后,第一时间前往美容店,向商家了解情况。商家表示,愿意就脸部过敏问题进行协商赔偿,之前也已经与刘女士沟通过,但刘女士对赔偿金额不满意,因此未协商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经工作人员多次沟通调解,最终刘女士获得15000元的赔偿,刘女士对市场监管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表示感谢。

    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消费者:消费者在接受美容护理服务时也应当注意提醒相关人员先进行化妆品皮肤过敏测试,确认无问题后再进行护理,避免出现类似刘女士的情况,保障自身的人身安全;同时,若自身在接受美容护理服务过程中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5种方式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朱佩琪 萧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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