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当事人张某来到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将一面锦旗送到民二庭祁馨法官手中,并连声致谢。
原来,张某是一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告。2019年8月的一天,张某妻子杨某驾驶张某名下车辆与朱某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朱某维修车辆花去10700元,张某向朱某支付了该笔维修费。同时,张某维修自己的汽车花费了3000元。因该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险和交强险,张某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两方的车损合计13700元,但保险公司拒赔。张某遂诉至法院。
审理中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张某的车辆为残疾人专用车,准驾车型为C5,事发时杨某持C1驾驶证,属于准驾车型不符,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和保险条款约定,所以不予理赔。
为此,法官组织双方对原告的车辆进行了现场查看及演示,发现该车辆有特别之处:因原告右脚残疾,车辆驾驶座左侧增加了辅助的牵引装置,通过左脚踩踏牵引装置,控制右边的油门和刹车;如果该装置抬起来不使用,就是正常车辆的油门和刹车装置。杨某称其驾驶时就是将牵引装置抬起来的。经查,该车的辅助牵引装置在交管部门亦有备案。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车辆行驶证载明的车辆类型为小型普通客车,并非残疾人专用车,虽然加装了操纵辅助装置,但从现场演示看,该辅助装置抬起时并未改变该车本来的车辆性质,也不影响车辆的正常操作,而小型汽车准驾车型为C1,杨某持有C1证驾驶该车不属于证驾不符。双方之间保险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应对原告车辆损失予以赔付,赔偿原告13700元。现该判决已生效。 (于涵 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