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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7-08-31

美容店不做“皮试”致顾客皮肤过敏引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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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曹女士来到张家港市场监管局大新分局投诉反映,她在大新镇一家美容店办理一套美容套装,价值22248元。谁知,当她在该店做完皮肤护理后,面部出现红肿、发热、灼烧感现象,她立即将不良反应告知美容师。美容师说,因个人肤质不同,出现红肿、灼烧感属正常现象,过段时间会自行消退的。第二次护理后,曹女士脸部依然出现红肿、灼烧等现象,于是来到该店要求退款和赔偿,可是该店老板以“产品和服务没有任何问题”为由不予理睬。曹女士十分气愤,遂向大新分局投诉。
    分局接诉后,立即派工作人员前往被诉美容店核实情况。经了解,确认曹女士投诉情况属实。分局工作人员向该店老板指出,《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美容店在操作前不给曹女士做皮肤测试,导致她皮肤过敏,出现不良反应,责任在店方,希望店方妥善解决此纠纷。
    在分局工作人员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被诉美容店赔偿曹女士2000元,并赠送面膜和护理疗程一套。
(夏燕美 萧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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