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份,朱先生在吴中区苏福路“凯马汽车用品城”一家店里买了一个行车记录仪,价格为150元。可是用了不到一个月,这台行车记录仪就坏了。朱先生向商家反映后,商家给他换了一个新的“捷渡”牌行车记录仪。谁知用了没有几天,这台“捷渡”行车记录仪又坏了。朱先生十分不满,认为商家出售的行车记录仪有质量问题,要求退还150元货款。商家认为是朱先生操作不当,人为造成的故障,不同意退货。朱先生遂向“12345”便民热线投诉,希望有关部门协调,要求商家退货退款。
吴中区消保委木渎分会工作人员接到“12345”转来投诉后,立即与“凯马汽车用品城”负责人张经理联系,提出朱先生要求退货、退款的诉求,并向张经理指出,《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张经理认为,商家销售的行车记录仪质量是保证的,消费者可能存在使用不当的因素,因此坚决不同意给朱先生退货退款,表示可以再给朱先生更换一个新的价值380元的行车记录仪,无需朱先生补差价。
分会工作人员将此结果告知朱先生后,朱先生表示同意,愿意到该商店再更换一台行车记录仪。
(鲁苏生 吴士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