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为求靓号车位起诉开发商被驳回消保委热心助弱者 退还定金数万元超市购物价格不对号如何维权?洗衣店把我的衣服洗变色了泡泡玛特盲盒也有假?消费者网购食用油消保委协调解矛盾说好赠送的啤酒不见了?全国百强商场
第02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4期:第0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2-31

业主为求靓号车位起诉开发商被驳回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在汽车越来越普及的今天,“行车难”“停车难”成为“有车族”们的心头病,尤其住宅小区的停车位更是一“位”难求。近日,常熟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关于小区车位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2016年12月,原告彭永与被告常熟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得常熟某小区商品房一套,购房合同中双方约定附赠原告彭永车位一个。2017年8月,被告通知原告挑选车位,为图个吉利,原告在被告提供的车位编号设计图中挑了一个编号为D88的车位,挑选车位后,双方签订《地下机动车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2018年6月,被告在交付商品房时将编号为1-65的车位一并交付原告。因认为常熟某置业公司未依约交付协议中约定的D88号车位,彭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常熟某置业公司交付D88号车位。

    被告常熟某置业公司辩称,其已按约无偿提供相应车位的使用权给原告,至于车位的编号不影响车位的实际位置及使用,且原告主张的车位与被告无偿提供的车位位置相邻,使用无差别,原告主张权益受损没有依据。

    审理中,原告认可被告所交付的编号1-65车位与原编号设计图中编号为D88的车位为同一车位。

    法院经审理认为,基于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被告系通过随房附赠的形式无偿向原告提供车位使用权。被告作为建设开发单位,根据相应的地下空间识别和引导规则对地下车位进行重新编号设计,属于其自身管理行为,虽然被告最终交付车位编号不同于双方协议约定的编号,但其所交付车位与协议原约定编号的实际位置相同,并未对原告使用车位产生功用上的实质影响,应视为被告已依约完成了向原告履行交付车位的义务。最终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交付特定编号车位的诉讼请求。(文中均为化名)

(胡钢 许文燕 肖佳)


  

 新闻评论0
 新闻评论0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11 消费者周刊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苏州盘胥路485号   邮编:21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