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消费者吴先生向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城分局反映,自己在某餐饮店内消费了1600元,在该店的菜单上标明了如消费满1500元可以赠送一箱啤酒。吴先生表示,结账当天忘记了,第二天去店里要的时候,商家告知吴先生啤酒只能在店内喝,如果吴先生想要那箱啤酒,则必须再到店内吃一顿饭,才能把酒兑现。吴先生认为此举不合理,在菜单上并没有写明赠送的酒只能在店内喝的提醒,商家这样的做法明显是在为难消费者,要求商家兑现承诺,把一箱啤酒给他。
分局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了该店的菜单,上面确实写明了“消费满1500可赠送一箱雪花啤酒”,除此以外并没有其他的限制性说明。
分局工作人员严肃指出,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公示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计量、价格、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向消费者作出许诺的,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许诺相一致”,按照菜单的说明,吴先生消费金额已满1500元,商家就应当赠送一箱啤酒,不得再附加其他条件。开店营业必须诚信经营,信誉第一,否则承诺不兑现,今后谁会光顾消费?
店方负责人自觉理亏,无言以对。经过协商,商家同意向吴先生赠送一箱啤酒,双方达成和解。
(朱硕洁 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