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6日,吴江法院依法裁定苏州首例法院准予强制执行的垃圾分类行政处罚非诉执行案件。
2020年6月1日,《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全区垃圾分类工作逐步推进。6月4日,吴江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花园路某商家依法检查时,发现经营者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遂开具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6月8日,执法人员复查,发现经营者未整改,按规定当场作出罚款人民币五十元的处罚决定,但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在11月2日送达催告书后仍未缴纳。
2021年1月3日,区城市管理局依法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50元及每日按罚款数额50元的百分之三计算的“加处罚款”。1月6日,吴江法院在依法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该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效,且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最终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罚款50元及自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每日按50元的百分之三计算的“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不得超过50元)。
实行垃圾分类,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环境,是社会文明水平的重要体现。当下,垃圾分类初步实施,部分市民还存在漠视、侥幸的态度和心理,本案的裁定为垃圾分类加上一层法律保障,以法推动垃圾分类进一步落到实处,让垃圾分类更快更有效地成为一项民生福祉。
(沈舒逸 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