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周先生向吴中区消保委木渎分会投诉称,2016年12月,他在吴中区木渎镇金枫南路上一家空调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订购一部“大金”空调,当场付定金5000元。今年3月,他付清了2.5万元货款,与该公司约定2017年4月5日安装。此后,周先生几次催该公司派人来安装空调,但该公司一直告知没货让等几天。就这样一拖就是一个多月,眼看天气一天天热起来,空调却没安装,周先生十分恼火,遂向消保委投诉,要求该公司尽快将空调安装到位。
木渎分会接诉后立即与被诉公司负责人洪经理取得联系,提出周先生要求尽快将空调安装到位的诉求,并指出,《消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公司既然与客户约定4月5日安装空调,就应该履行义务不能违约。洪经理解释说,前段时期公司确实没货,后来要求安装空调的客户又太多,一时周转不过来,未能及时为周先生安装空调,向周先生赔礼道歉。洪经理承诺,他们保证在两三天内为周先生送货并安装到位。
三天后,洪经理给木渎分会来电说,昨天公司已给周先生家送货并安装了空调内机,还剩外机未安装,但已与周先生协商好,过一个星期把外机安装到位,周先生本人表示同意。
随后,分会工作人员将此情况告知周先生,周先生无奈地说,事已至此,也只能这样了。
(鲁苏生 吴士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