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张家港市场监管局东城分局接到市民顾女士投诉称,近日她在某连锁店选购一只饮水杯,价格为110元。回家拆开包装后,她发现这个杯子和自己看到的陈列品杯子杯盖不一样。经仔细查看,她发现这只杯子包装盒背面右下角有“赠品”二字。第二天一早,她到该店讨说法,店家说,顾女士购买过程中砍价厉害,给她便宜了28元,所以就给了她这只杯子。顾女士提出要与陈列品一样型号的杯子,对方说得贴差价。顾女士坚持不贴差价要与陈列品一样的杯子。店家不耐烦了,撂下一句:“一大早就来找茬,真晦气,要么贴差价换杯子,要么就别换了。”见店家这样的态度,顾女士十分气愤,就向东城分局投诉,要求店家无条件更换杯子。
分局工作人员接诉后联系被诉店家核实情况,对方对此事描述相差不远,并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在此后调解中,分局工作人员向被诉店家指出,《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店家当时就应该向顾女士实事求是说明情况,让她知晓该杯子是赠品的事实。店家不跟顾女士讲清楚,这样的做法违反了《消法》规定,应该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
店家在分局工作人员的批评教育下,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当场向顾女士赔礼道歉,并表示立即为顾女士更换她看中的杯子。至此,双方当时人握手言和。(朱敏娟 萧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