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8日,76岁的吴老伯入住张家港某养老公寓。养老公寓经营者经观察和综合测评,认为吴老伯虽高龄并有高血压、哮喘等疾病,但总体身体正常,属自理老人,就按照自理标准收取吴老伯的住宿费、护理费等费用。
今年1月7日凌晨,养老公寓工作人员在查房的过程中发现吴老伯半倚靠在门边,手拿一杯牛奶,已经没有呼吸和脉搏。经120急救医生检查,确认吴老伯已死亡。吴老伯的女儿吴某认为,养老公寓未依约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老人发生跌倒摔伤事故后,未及时通知家属和送医,致使吴老伯死亡,养老公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她向张家港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养老公寓赔偿各类损失2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吴某主张因被告养老公寓管理不善致使吴老伯摔倒,并因没有得到及时救助导致死亡,但《急救病历》上并未载明吴老伯有外伤或因摔伤致死。其次,吴老伯属于自理老人,原告吴某无证据证明被告养老公寓存在管理不善导致老人摔倒的情形。此外,吴老伯入住老年公寓时,双方均确认吴老伯患有严重哮喘病,《居民死亡殡葬证》也注明死亡原因为慢性支气管炎,因此,原告吴某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本案中,被告养老公寓是经民政局批准设立的个体型民办非企业单位,为非盈利机构。吴老伯与养老公寓之间实际构成养老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应根据《入住托养合同书》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从本案审理的情况看,被告养老公寓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切实履行了提供住宿、饮食、卫生、查房等合同义务。现有证据显示吴老伯系因病死亡,无证据证明被告养老公寓的服务存在瑕疵,或者吴老伯的死亡与被告养老公寓提供的服务存在因果关系。这就是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依据。(朱二广 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