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张先生在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相城店买了一把旋风拖把,价格为395元,三包期为一年。使用至8月20日,这旋风拖把不能自动清洗,需要修理,他就电话联系店家。店方认为,是张先生自己使用不当将拖把弄坏的,这不在包修范围内。张先生认为,店方应举证证明用户如何使用不当,无法证明就是质量问题,就应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由于协商不成,张先生于8月28日向相城区12315热线投诉,要求店方免费维修拖把。
8月29日,相城区消保委元和分会接到12315转办单后,联系双方进一步核实情况,并进行现场调解。调解中,分会工作人员指出,《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既然这款拖把有一年的三包期,现在张先生的拖把不能自动清洗了,店方就应该为他免费修理,店方认为消费者因使用不当损坏了拖把,就应该拿出证据来,让张先生心服口服。现在的问题是店方拿不出人为损坏的证据,就应该为消费者免费维修或者换货,这才是一个诚信经营应有的态度。
店方负责人在分会工作人员据理力争下,确实也拿不出证据来证明张先生的拖把是人为损坏的,最后同意为张先生更换一把新的旋风拖把。 (汤美蓉 萧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