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张家港市场监管局东城分局接到市民苏先生的投诉称,自己前几天在辖区某健身房办理一张2580元健身充值年卡,之后内里有些后悔,于是去找健身房咨询退卡事宜,受到冷遇,苏先生随后致电市监部门,咨询自己到底能不能退卡?
市监分局工作人员了解事情经过后,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以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经营者可以扣除为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已经产生的合理费用。故而,市民苏先生的诉求是合法正当的。随后,分局工作人员联系了该健身房的负责人,讲明事由并对其开展了消法教育,该负责人当即表示愿意退卡 。
随后,该分局又接到市民秦女士的投诉。秦女士来电称,自己在辖区某美容美发店充值5000元“升级会员”,回家之后想想卡内本就还有近2000元余额,越想越不对劲,提出5000元退还,商家不同意退钱。秦某向市保委东城分局进行投诉。分局工作人员同样受理秦女士的投诉,并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她作了告知和宣传。随后,工作人员致电该美容美发店负责人,讲明事由后开展约谈工作,最终该店同意为秦女士办理5000元部分的退卡手续,秦女士表示满意。
近两年来,关于预付卡消费的种种问题不断升级,几乎到了“谈卡色变”的程度。这在很大程度上丢失了行业信任感和社会信任度。为此,张家港市场监管局东城分局提醒市民朋友,当您充值预付卡后,在15天内建议您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充值凭证。《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共计有8款内容,分别从发卡规范、内容解释、充值限额、个人信息、退卡事由等方面,对预付卡的发行和使用作出具体细致的规定,规定旨在促使单用途预付卡的发行更规范。特别是《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十五日无理由退卡”制度,这样的规定,使消费者在充值预付卡后有一个合理的冷静期,能够有效避免冲动消费,减少消费风险,是对消费者权益更为周全的保护。
(朱敏娟 肖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