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家港市场监管局锦丰分局接到一起食品投诉。投诉者侯某称其在某小吃店用餐,发现啤酒里面有黑色杂物,立即与店家交涉但没有结果,便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要求对方赔偿8000元。
锦丰分局受理投诉后,立即对该小吃店进行实地检查,但认为消费维权要理性,要有理有据。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赔偿可以是价款的十倍,也可以是损失的三倍,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这起纠纷中,店家是餐饮服务环节的经营者,其店内销售的啤酒系从正规渠道购进,该啤酒厂家是合法生产主体,且所售啤酒均在保质期内。因此,该小吃店向侯某出售混有异物的啤酒,不能认定其主观上明知,对于小吃店店主表示其不知情的陈述予以认可。侯某在该小吃店用餐共花费45元,饮用该啤酒后身体未出现不适,未发生其他损失。因此,其提出赔偿8000元无根据。小吃店对于侯某饮用的啤酒混有杂质不知情,无主观故意,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针对上述情况,分局工作人员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因此建议店家给予侯某一定的经济补偿。最终,由店家向侯某支付300元补偿款。 (张炜琦 潇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