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5日,消费者郭先生在成果家具加工厂订购一套家具,价格5360元。2月12日,厂方送货上门,在床头柜在放置时,郭先生发现偏大,就要求更换。厂方也同意郭先生的要求。但是,厂方一直没有将更换的床头柜送来。3月12日,郭先生向吴江区12345热线投诉,要求厂方尽快将床头柜送回或者作退货处理。
吴江区市场监管局高新区(盛泽)分局接到转办单后,与厂方负责人取得联系。厂方负责人辩称,郭先生在订购家具(签合同)时,又订购了席梦思床(未签订合同),价格不包括在家具内,郭先生要求厂方将席梦思床送货到上海,要求厂方承担运费;同时表示,如果厂方不同意支付运费,席梦思床也不买了。由于此床是定做的,无法再销售。因此,厂方拒绝给郭先生送回床头柜。
分局工作人员明确指出,双方签订的合同无瑕疵,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郭先生在付清家具款的情况下,厂方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送货上门。厂方对于席梦思床纠纷,郭先生存在违约情况,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要求郭先生履行义务。经过调解,厂方同意将床头柜送货给郭先生。 (胡涛 湘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