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消费者张女士在乐体健身俱乐部预付7380元,办理情侣卡一张,有效期3年。5月14日,张女士由于孩子读书要离开苏州,所以不能够使用该健身卡了,所以就向俱乐部提出退卡要求。但是俱乐部以合同上有“折扣商品一经售出不得退换”为由,拒绝退卡。建议她自己想办法转卡给他人,但需要收取15%的手续费(1107元)。张女士认为,俱乐部这是霸王条款,非常不合理。因为此卡本来就是预售商品,一次都没有用过,俱乐部到6月底才开业,而且提出退款的时间还不到一个月。张女士退卡愿意偿付合理范围内的违约金。由于与俱乐部协商不成,她就向苏州工业园区12315热线投诉,寻求消保委的帮助,希望介入调解。
苏州工业园区消保委接诉后,工作人员与俱乐部负责人取得联系,并严肃指出,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者以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经营者可以扣除其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已经产生的合理费用。”虽然张女士已经超过15天,但是俱乐部还没有开业,而且张女士马上要离开苏州,确实需要退卡,希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
俱乐部负责人表示,本着诚信经营的原则,考虑到张女士的实际情况,愿意为张女士作退卡处理,全款退还张女士。张女士对此表示感谢。
(朱雪梅 溪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