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陈女士在常熟市城区某美容店办理一张价值5880元内含美发、护发、艾炙项目的会员卡。7月31日下午,陈女士在世茂商务中心广场某美容店做艾灸项目时,美容美发店工作人员操作失误不慎将陈女士小腿烫伤,导致陈女士腿部局部红肿起泡,店方工作人员即用药膏作了简单处理。此后陈女士找到该店,多次与该店负责人协商解决赔偿问题及退还卡内余额事宜,但由于双方分歧较大,一直未达成协议。无奈之下,陈女士拨通常熟市12345热线进行投诉。
店方认为,陈女士的烫伤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应由店方当事操作的工作人员负责,与本店没有关系。《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经营者的行为。”由此可以得出,员工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人身受到伤害的,侵权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或经营者,因此该店认为不应该由其承担赔偿责任,而是让员工承担责任的说法与法律规定相违背。
因该烫伤事故造成陈女士对该店不再信任,因而要求退卡退钱,该美容美发店同意退卡。但在退卡时余额如何计算的问题上产生分歧。为此,分局工作人员向店家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已经消费的,应当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予以退款并承担退款部分的利息”。
结合以上规定,该店单方面规定退卡时已经消费的金额按照原价计算显然不利于消费者。在分局工作人员不辞辛苦、坚持不懈的努力下,消费者陈女士和店家均有所退让。店方同意赔偿消费者陈女士1500元现金,并退还卡内余额3300元。对此调解结果,消费者陈女士表示接受。 (张秀英 萧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