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相城区消保委阳澄湖分会接受到了区社会综合治理联动平台投诉交办单:投诉人刘女士反映2019年1月在某网店购买了两份海鲜大礼包,共计336元,现无法提货,要求商家全额退款,商家则表示海鲜提货有时间段,不同意退款,无奈之下投诉至消保委。
分会工作人员接诉后,按照程序进行了登记受理,并核实了相关情况。
经了解,该提货券上面表明了提货时间段为每年的12月至来年的三月份,而销售网页上并未明确表示该券的具体使用时间,导致消费者在购买时并不知道该券的使用时间段。
分会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经营者应有告知义务。经工作人员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耐心调解,最终经营者表示积极改正,完善网页的相关信息,同时主动联系消费者进行了道歉,并同意退款处理,消费者对商家的态度表示认可,认为也不需要退款了,等12月份再来提货。对阳澄湖分会工作人员的调解,消费者表示满意。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在网购生鲜产品等季节性商品的预付券时,一定要仔细了解商品的提货期间,以免错过商品的上市期提不到货;一旦发生提不到货,可及时向当地消费者保护部门申请维权。 (俞超 啸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