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健全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机制,更好地发挥案件质量评查对提升审判质量、确保司法公正的促进作用,苏州中院制定出台《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一是设置专门机构。成立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委员会,组织、推进、协调、指导全院工作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对审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该工作委员会由院长、分管院长、审委会专职委员和审判业务、审判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并可以由院长指定2-3名资深法官参加。
二是健全议事规则。根据组成人员的专业和分工,将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民事执行、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会议,拟提交审委会评定的案件原则上交由专业委员会讨论复核。同时,还对会议召开、人员列席、议事程序和讨论决定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三是完善衔接机制。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委员会对拟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评定案件等次或者审查认定的案件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反馈给评查组及原承办部门。评查组或者原承办部门的意见与复核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复议一次,经复议仍坚持原来意见的,由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报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委会讨论。
(金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