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逾期付款,开发商逾期交房,双方该如何承担各自责任?近日,常熟法院审结一起购房人起诉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开发商抗辩购房人逾期付款可延期交房的案件。
2013年9月,张某向佳盛公司购买了一套价格为455万元的商品房。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张某应于2013年9月底前支付137万元,余款318万元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如无法办理贷款则应在佳盛公司发出通知书后30日内自筹资金支付剩余房款,否则每逾期一天按照应付房款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佳盛公司则应在2015年6月30日前交房,逾期交房的,每逾期一天按照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同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张某逾期付款,则佳盛公司交房可相应推迟;若张某已付款少于应交房款及各项税费的,佳盛公司可不交房。
因张某在支付完137万元后未能顺利办理贷款,2015年2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余款318万元的支付时间进行了重新约定。签订补充协议后,张某陆续支付了100万元。期间,佳盛公司书面通知张某无法按时交房。2016年12月,双方再次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了未付款项218万元的履行时间。2017年4月,佳盛公司取得交付使用备案通知书,并配合张某办理了不动产权证。至今,张某仍结欠佳盛公司购房款70万元未支付。
张某认为,佳盛公司自2015年7月1日起即构成逾期交房,故诉至法院要求佳盛公司支付折抵房款后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并要求法院确认无需支付剩余房款70万元。
佳盛公司则认为是张某未按时支付房款,屡次延期后仍未付清,违约在先,根据合同约定可以推迟交房时间。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双方约定,张某逾期付款则佳盛公司交房可相应推迟;已付款少于应交房款及各项税费的,佳盛公司可不交房,该条款体现了合同法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本案中,张某负有先履行义务,其迟延履行,佳盛公司依法享有先履行抗辩权。至交房期间届满,由于张某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至法院判决前,张某仍结欠到期房款70万元未清偿,佳盛公司享有拒绝交付房屋的抗辩权,亦不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陈鸿梅 金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