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务没有清偿的情况下,以1万元的价格将一套房产出卖给子女并办理了过户,该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可撤销?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撤销权纠纷案件。
2018年11月,赵某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向银行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赵某未按约偿还贷款,银行诉至法院,后常熟法院于2019年12月判决确认赵某应偿还银行的借款本息、罚息及律师费等。赵某在上述债务存续期间且未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于2019年8月将其名下位于常熟市琴川街道新加坡花园的一套房产以1万元的成交价格转让给其女儿。银行认为,赵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损害了银行的利益,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转让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赵某确实于2019年8月将其名下位于琴川街道新加坡花园的一套房产(面积176平方米)转让给女儿,成交价格为1万元,后办理了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该房产变更至女儿名下。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在银行处有2018年11月所借的30万元本金及利息尚未偿还,又于2019年8月以1万元的明显低价转让名下所有的176平方米的房产,导致法院在执行赵某所涉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赵某也一直未履行所欠债务,该低价转让行为对原告的债权造成了损害。因此银行申请撤销赵某转让该不动产的行为,本院予以支持。目前该案已生效。
(于涵 江彩英 金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