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熟法院审结一起非诉行政审查案件。被申请人无证经营,从他人处低价购进假冒品牌口罩,通过朋友圈对外销售,被查处后不及时缴纳罚款,最终,法院依法裁定执行双倍罚款。
2020年1月,黄某某从他人处以每只(包)13.5元的价格进购了3箱(共30盒)标注有某品牌标识的口罩,并通过微信朋友圈对外销售。后黄某某将上述口罩中的28盒以10500元的价格向吴某某销售。2020年1月27日,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吴某某开办的店铺中现场查获其购进的标注有某品牌标识的口罩770只(包)。在调查中,吴某某确认,上述被查获的口罩系从黄某某处购进,其曾向黄某某索要口罩的进货凭证,黄某某口头答应却一直没给;其在销售中也发现该口罩包装粗糙,并且在几盒口罩的包装盒上明显存在封条被撕扯过的痕迹。黄某某承认,其未办理营业执照;在收到上述口罩后,也发现包装特别粗糙,和正品有差别;销售上述假冒口罩,其仅获利1050元。随后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黄某某作出罚款5.1万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050元的行政处罚。
法院审查后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该处罚决定现已生效,具有可执行内容,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对申请人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申请人黄某某未履行的、没收违法所得1050元、罚款人民币5.1万元及逾期缴纳加处罚款5.1万元的申请,准予强制执行。该案现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李军 胡越 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