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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期:第0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3-04

借记卡未离手钱却被盗 银行该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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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在家中坐,钱从卡里出,手机和借记卡明明都在自己身上,却陆续收到数条借记卡消费及取款记录的短信。近日,太仓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借记卡持有人起诉银行返还盗刷存款的案件。

    2020年9月1日晚上至2号凌晨期间,家住太仓的张某接连收到数条借记卡交易短信,短信显示其持有的借记卡因POS消费、自助取款、外币取款、查询手续费等在境外以及武汉黄陂区等地被划走60多万元。张某发现异常后立即于次日早晨将尚未被划走的存款转至另一张银行卡上,并紧急挂失该卡。同时,为证实案发时该卡在太仓且在自己手中未遗失,张某于9月2号上午在借记卡开户行查询该卡账户余额并取现2400元。此外,张某于当天向太仓市公安局高新区派出所报警陈述了盗刷情况。事故发生后,张某曾与银行协商盗刷款赔偿事宜但索赔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某遂将某银行诉至法院。庭审中,银行辩称该案涉及刑事应按照先刑后民原则处理,并且涉案借记卡被盗刷可能系张某自身原因造成密码泄露,故银行不承担责任或应当减轻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银行之间形成银行卡服务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本案系借记卡纠纷,张某与银行之间系民事范畴内的银行卡服务合同关系,与刑事案件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案涉借记卡纠纷本身不涉及犯罪,也没有证据证明张某是相关刑事案件的共同犯罪人,故刑事案件是否查清以及相应结果并不影响银行民事责任的承担。另外,虽然借记卡领用合约约定银行对于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以及卡片未签名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但该约定适用的前提为交易所使用的是真实的借记卡。结合张某提交的挂失记录、报警记录、交易明细等证据,可以认定案涉交易发生时张某持有的银行卡未在交易地武汉市黄陂区、泰国普吉岛等地,该交易系伪造银行卡交易行为,并非张某授权交易。银行作为借记卡发卡行,负有保障持卡人存款安全的义务,故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返还存款本金的诉讼请求。

(焦婷 倩倩 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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