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熟市消保委琴川分会接到一起投诉。投诉人反映,2018年她在体育中心某培训机构为孩子报名了篮球课,共支付了3600元,目前还剩余27节课程,现在不想继续上课了,但是培训机构不同意退款。
接诉后,分会工作人员第一时间与对方负责人取得联系,核实相关情况,希望能够通过协调妥善解决纠纷。
培训机构负责人辩称,投诉人2018年报名课程,2019因个人原因要求退费,当时双方协商后达成一致,保留剩余课时延后上课。
分会工作人员指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规定,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江苏省培训收费行为规范》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培训机构应当予以退费:(二)培训对象提出退学的,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培训合同的约定办理。培训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退还扣除实际发生费用的剩余费用。”希望按照相关规定来办。。
经沟通,培训机构负责人称2018年报名时与学员签订有协议,细则部分有退费的相关约定。报名总价3600元,共40个课时,单价为90元/课时,现剩余27课时,应为2430元,但还需扣除装备费200元、违约金720元,现愿意退还投诉人1510元。
分会工作人员联系投诉人告知其培训机构提出的退费方案,投诉人表示同意并对工作人员表示感谢。常熟市消保委琴川分会温馨提醒广大消费者,选择教育培训机构时务必检查其营业执照和办学许可证、不要轻信销售人员口头承诺、要与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合同,合同约定培训内容、培训计划、培训课时、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退学退费处理及争议解决办法等,面对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避免一次性缴纳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消费者要加强维权意识,注意保留好缴费的正规发票和合同。 朱梦露 萧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