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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5-17

商品退货制度岂能成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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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8日,消费者董先生妻子在大润发吴江区笠泽路店一楼金店,用旧黄金耳坠换了一只黄金戒指,当时讲好7天内不满意此款式可以更换。3月9日,董先生发现该戒指既没有单价又没有重量,只有一个总价。妻子想去店中更换,但店方以没有质量问题不同意更换。9日,董先生向吴江区12315热线投诉。
    3月10日,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太湖新城(松陵)分局,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向消费者告知下列情况或者出示书面文件:(一)有关商品的价格、计价单位、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净含量、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售后服务;(二)有关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标准、场所、期限、检验检测报告或者维修记录;(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按照行业规范、行业惯例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所以希望店方根据消费者的意愿,更换消费者满意的戒指,并出具标有单价、重量的发票。
    店方负责人经过分局工作人员对法律法规的解读,同意消费者更换心仪的戒指,并依规出具符合相关标准的发票。 (宋建明 湘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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