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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5-17

防盗门价格与质量挂钩 商家不存在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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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对来自上海的老夫妇到昆山市消保委锦溪分会进行现场投诉称,他们在锦溪镇一家防盗门销售店购买了一扇防盗门,安装后发现其边角凹槽十分严重,且开拉防盗门时,会有很明显的响动声。他们认为,防盗门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商家退货并赔偿。
    分会工作人员接诉后,立即前往防盗门销售店处,对现场销售的防盗门进行仔细查看。经商家介绍,其销售的防盗门均是从正规厂家进货的,只是质量上存在优劣,价格也有所不一样。投诉人是在充分了解情况下才购买这款防盗门的,自己不存在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分会工作人员对商家宣传了《产品质量法》相关内容,邀请投诉人现场进行调解,并明确指出,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其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没有相关标准的,应当符合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卫生、环保要求。”虽然商家不存在欺诈行为,但商家提供的防盗门应该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质量存在瑕疵应由商家承担责任。
    经过分会工作人员循循善诱的耐心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调解协议书,由商家承担防盗门1000元的维修费用,余下的由买家负责,一次性解决纠纷。 (吴国强 潇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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