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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期:第0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9-29

未成年人买手机 家长可以要求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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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新分局接到市民邹先生投诉称,其儿子15岁尚未成年,未经家人同意在辖区某手机店购买了一部价值1000元的手机。邹先生认为,店家不应出售手机给未成年人,要求退货退款。

    调解人员在了解情况后明确指出,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在本投诉中,15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大额消费行为可由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在投诉人拒绝同意和追认儿子购买手机的情况下,商家应按规定进行退货退款,希望店方妥善解决纠纷。

    店方负责人辩称,因邹先生的儿子身材较高,店员未意识到其为未成年人,没有按规定核实对方身份。店家承认自己确实在管理上存在疏忽,但因该手机已拆封使用,无法再按新品价出售,店家同意可以把手机放置店内折价售卖,所得款项全部退还给邹先生。

    邹先生也表示,自己不是一个不讲道理的人,自己没有履行好监护人的职责,看顾好自己小孩也应该负有一定责任,愿意承担折价部分的费用。最终,商家将售卖手机的800元退给了邹先生。邹先生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黄霈 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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